枷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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枷项是将犯人绑在衙门前或市中心示众的一种刑罚,若枷的重量过高,很容易会令受刑者死亡,所以枷项不仅是酷刑,还是一种死刑。

历史[编辑 | 编辑源代码]

枷原本应用于农业社会中,用以击打堆于禾场上的稻谷,时至今日,枷依然有人使用。

后来,枷应用于刑罚上,早在周时,枷开始出现在刑罚之中,《周易·噬嗑》一书曾经提到:“何校灭耳”,注解中说:“校,枷也,罪重械其首也。”,当中的何校就是枷项。另外,《晋书·石勒载记》中又说并州刺史东瀛公马腾于山东捕捉胡人为奴,卖给富贾,以作军费之用。被捕获的胡人两个以枷锁在一起,当中后赵开国君石勒就在其中。

直至北魏时,枷项成为了官方承认的刑具,但它的制作就未有统一,各地所使用的枷项都未必相同,孝文帝元宏于太和五年(即481年),下诏规定只有犯谋逆大罪而又有真凭实据的才可以施用大枷。宣武帝即位后,在永平元年派尚书令高肇、尚书仆射清河王元怿等人检查全国的大枷,并颁发圣旨,明文规定大枷的大小、重量和厚度,大枷要“长一丈三尺,喉下长三丈,通颊木各方五寸”,各地方不符合规格的都要烧毁。 在大枷有了规定之后,及后的高氏皇朝和宇文氏都采用过枷,史书分别提到:“罪行年者锁,无锁以枷。”、“凡死罪枷而拲。”,由此可知,枷开如成为了一项不可缺少的刑具。其后,隋朝仍沿有了枷,到了唐朝,枷更被广泛使用,枷长六尺至五尺之间(枷长五尺以上,六尺以下),颊长二尺六寸至二尺五寸之间,阔一尺四寸至一尺六寸间,径头四寸至三寸内,“病及有保者”无须上枷。

虽然唐室对枷有文明的规条,但在武曌在位之时,她手下的一班酷吏如来俊臣等就发明了不少枷,由最重至最轻都各有名号,包括:“求破家”、“求即死”、“死猪愁”、“反是实”、“实同反”、“失魂胆”、“著即承”、“突地吼”、“喘不来”、“定百脉”合共十个,从名字来看,它们都会令受刑者极为痛苦,而来俊臣就是经常以枷来对付政敌、反对他的朝臣和得到“证供”,与来俊臣同是酷吏的索元礼发明了比十个枷更为利害的刑具,他将受刑者的手加上枷,并于枷板上再加上一砖,称为“仙人献果”,又设“玉女登梯”,让受刑者站在横木之上,并把受刑者身上的枷反方向的锁上,令枷较长的一端倾后,受刑者需要更大的力气去平衡自己和支持枷的重量,这往往都使受刑者消耗过度而死。武则天退位后,手下的酷吏和十个的枷也被瓦解,但及后宦官专政,枷依照是常用的刑具。 五代时,枷被沿用。 宋朝初年,枷分为两级,一重二十斤,二重二十五斤。及后第三任皇帝赵恒接受了河北路刑狱陈纲的意见,增设十五斤重的枷。

明朝初,朱元璋规定全国的枷以干木造,长五尺五寸,宽一尺五寸,重量分为三级,最轻的十五斤是用于被杖打的犯人、次级的二十斤用在被判流放和徒刑的犯人、最高级的是三十五斤,是用于死囚身上,又下诏定下地方所用的枷必须由政府的龙江提举司所出产。

英宗在位时,宦官王振得到英宗信任,正统年间,王振就以一百多斤的枷锁在得罪他的李时勉、赵琬、金鉴三人身上,皇太后孙氏知道此时后,令英宗立刻释放三人。成化帝登基后十三年,刑部上奏表示:近年以来,民间私自铸钱,以致四方“客商聚集收买,奸弊日滋,阻坏钱法”,故此建设朱见深将从事者和知情者以及使用者枷项示众,发边卫充军,宪宗同意,四年后,宪宗下诏:“今后只许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钱每八十文折银一钱,私造私贩者枷项问监。”

刘瑾取得大权时,也常用枷,正德元年,刘瑾不满给事中安奎与御史张彧的贿款不足,于是以一百五十斤重的枷锗在二人身上、王时中因得罪刘瑾,又被枷,而弹劾刘瑾的吴献被他枷锁,史书记载:“枷重至百五十斤,不数日辄死。”

世宗登位后,明白到枷项之苦,下诏天气炎热时,枷项之刑可以延期施行,但锦衣卫对此并不理会,嘉靖年间,有位叫刘山东的人向朝廷告发皇亲张廷龄有谋反之意,但锦衣卫指挥王佐竭却反指刘山东诬告张廷龄,被判以大枷枷号三个月后充军,是中国历史上最长久的枷项之刑。

神宗时,出现了重三百馀斤的立枷,这种刑具是一种以木制的高长笼子,前长后短,顶部有一个圆孔,受刑者的脖颈会被枷锁著,受刑者无法将整双脚平放于刑具底部,只能直立而无法跪坐,使受刑者疲劳过度而死,受刑者不消一天内就会死于立枷之中。

清代,立枷和枷项未被取消,康熙帝就规定了枷的上限重量为七十斤,次级的为六十斤重,长度为三尺,宽度是二尺九寸,并规定各地衙门都要案照刑部的样本进行立枷之刑。清以后,两者再无出现。

多人木枷[编辑 | 编辑源代码]

二人木枷

《晋书·石勒载记》:“会建咸将军间粹说并州刺史东瀛公腾,执诸胡于山东卖充军实。腾使将军郭阳、张隆虏群胡,将诣冀州,两胡一枷。”两胡一枷,即后来二人连枷之始。  

清初,凡“窃盗”、“犯奸”、“赌博”、“逃军”、“逃流”及其他犯罪行为,均可酌量加枷,并出现了三人连枷。嘉庆以降,重枷断用三十五斤。在《末代皇帝》中出现三人木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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